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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敬侠博士論文《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及其调整》序 - [书评]
2009-10-20
媒介法研究,可以有不同角度。一是整体的研究,由于媒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要对整个媒介法框架作出系统的建构。二是就其中某一法律部门亦即媒介法所调整的某一方面法律关系作专题性的研究,如对涉媒诽谤问题、对新闻与司法关系问题的研究。三是对其中重要规范的研究,如表达自由研究、色情研究。四是比较的研究,即对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中的媒介法问题以比较法的方法进行研究。此外还可以有历史的研究、个案的研究、实证统计的研究等等,这是任何学科、专业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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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總可以道歉,媒介為何不可以? - [随笔]
2009-10-14
昨天新华社播发了温家宝总理就自己谈话中关于岩石分类表述的错误做出更正,向广大读者致以歉意的亲笔信件,网上反映强烈。温总出身地质专业,岩石分类本是他的专业本份,当了多年政治家,一时口误,完全可以理解,也不见得会造成什么不良后果,但是他如此郑重其事,表现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对广大读者的负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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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的聚光燈如何照射楊麗娟? - [评论]
2009-09-27
人们应该记得两年前甘肃兰州一位迷上歌星刘德华的女孩杨丽娟由于未能达到结交刘德华的目的而导致她的父亲在香港跳海自杀的悲剧,这件事被内地和香港的媒体炒得太热了。而事件的余波一直延续到今。据9月22日《南方日报》报道:杨丽娟终审败诉,案情是她状告《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你不会懂得我伤悲》一文侵犯她和她的父母名誉权,现在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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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突發案件的新聞傳播比較 - [通信]
2009-09-21
9月18日晨3时半,我睡不着起来,看见我以前学生马老弟在网上,他现在在香港最大的免费报纸《头条日报》做编辑。我问:怎么还不睡觉?他说刚回家,北京出了命案。我大吃一惊,忙问究竟。他说了大栅栏的事,说总编辑亲自打电话同在北京的记者联系,核对事实,拼板定稿。我上网查,新华网首页密密麻麻,找不到。马发来链接地址,新华网消息是23点29分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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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新华社报道:因为在网上发帖举报一个镇的书记而被以涉嫌诽谤罪起诉后获释的段磊,领到了国家赔偿款1万6千多元。说这是一个“新进展”。
我看了这条消息,一点也没有振奋或轻松之感。这位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在网上贴了一封“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举报镇党委书记腐败,不到一个星期,就立案侦查、刑拘、逮捕、起诉,关了150天,在舆论的压力下才获释放,也就是一天赔100元。那些“从重从快”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最多也就是记了一个大过。两相比较,是否有些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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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疑》(Orphan):三级美国灾祸惊恐片 - [影评]
2009-08-29
约翰John和凯特Kate,一对中产夫妇,已有一子一女,太太又怀了第三胎,却产下了死胎。为了慰籍缺失的心灵,两人决定到孤儿院去领养一个女孩。他们看中了一位名叫艾斯特Esther的女童,举止得体,言谈有礼,画画十分不错,据说年方9岁。于是履行了手续,成为亲生的儿子丹尼Daniel和聋哑的小女儿玛欣Maxine之间的第二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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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人民论坛》时政专题部是拉广告的 - [随笔]
2009-08-26
20日《大公报》在内页右下角刊登一则不起眼的报道,说近日香港有媒体报道所谓“《人民日报》记者逃港”的消息。经了解,消息中的当事人邱明伟,既不是《人民日报》的记者,也非《人民论坛》的记者,邱2008年4月应聘担任《人民论坛》时政专题部副主任,该部是负责广告发行的经营部门,邱专职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工作,聘期一年。邱在工作一年后合约期满未获续聘,原因有二:一是未完成经营任务。二是邱不是采编人员,却多次擅自到河北、辽宁等地采访,违反了经营人员不得从事采访活动的规定。邱已离开该杂志四个月,期间邱个人所作所为,全属其个人行为,概与杂志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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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道歉/谦卑的秘密 - [随笔]
2009-08-19
昨日,小马探望南部小林乡,这个800人的小村在十天前的风灾中被活埋了500人,几乎全村覆没。
小马一进村,就陷入幸存者包围之中。人们纷纷指斥他来得太晚,干什么去了。一位大娘,指着小马鼻子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叫骂,似乎面对做错事的儿子,不知道她的唾沫有几多飞溅到那张马脸上。那么随扈警卫到哪里去了?面对深陷家破人亡之痛的灾民,我相信已经事先关照,不可出来护驾,以免激起更大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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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泽池揭虐待“网瘾”儿童始作俑者 - [评论]
2009-08-15
“戒网”悲剧的始作恶者——晒一晒T专家
第一,网瘾不是病。
“羊角兽”和无数“集中营”凶徒固然可恶,始作恶者却是提出《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那位T专家,正因为他,才为对孩子的种种电刑和折磨打开恶的大门。我在这里毫不夸张、恰如其份地说,T专家正是恶之源头。
不要以为披着医学专家的外衣,就可以杜绝千万、亿万不是以医学为专业的百姓之口。凭什么?凭常识,凭良心,凭为人父母的直觉和爱心。
所谓“网瘾”,根本就是一个“莫须有”的概念,反科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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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提出的国家秘密瘦身问题/四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 [评论]
2009-08-12
这个题目,原来是有几行草稿的,后来没有写下去,是因为看到一些报道,说到近来泄密事件太多,党国高层意图强化保密制度,想自己写这样的违拗文章真是何苦,也可说是沉默螺旋效应吧。当时正好发生力拓(Rio Tinto)被国安指控窃取国家秘密案件,我与一位小老弟讨论说这不应当是国家秘密案件,而是商业秘密案件,一样办罪,而政府比较主动。小老弟说我方是国企,行业公会也是国家的,你刺探我方的秘密,当然就是窃取国家秘密了,这是我国制度与外国不同的缘故。想想小老弟说的也有道理,故而决定不写,三评为止。今天报载,力拓四白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被批捕,表明高层(这样的案子一定要经过高层)也是在不断调整自己看法的,所以还是把”四评”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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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泽池声讨网瘾训练营 - [评论]
2009-08-10
连日来,许多官方媒体纷纷揭露所谓戒网瘾训练营内部骇人听闻的事实,以下是部分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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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罪案随想 - [随笔]
2009-08-06
此案法理自是无懈可击,在中国,新闻记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新闻采访报道是公务活动,不在编、临时工都一样,已是常识,有许多先例可循。
所可玩味者,案件三方考量也。 -
贾安坤与我国早期媒介法研究 - [回忆录]
2009-08-05
日月如梭,贾安坤兄离开我们已经半年多了。说来沉痛:今年1月10日我在上海与他通电话约定春节见面,声音还在耳边回响,讵料10来天后他竟撒手人间,这个电话遂成永诀。贾夫人叶梅珍老师倡议为他出一本纪念集,这也是朋友们共同的愿望。贾兄一生交游宽广,阅历丰富,朋友们会从各个方面表达对他的哀思。我在学言学,说一说我国早期媒介法研究中他的情况。虽然在他一生经历和业绩中,这是个很小的局部,但是从中也闪烁着他的人生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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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置之不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随笔]
2009-08-03
据《瞭望》周刊今年第29期报道,河南南阳有位叫王清的市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本市181个政府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申请,但是只有18个部门按时给予了答复,而且绝大部分是“无效”回复。有一份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的回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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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叔效:名笔、名嘴和名主持\言论自由在香港 - [评论]
2009-08-02
近日,笔者一位稍具工作经验的同事好意教授一位刚毕业的新同事一些写作技巧,那位新同事不但没有留心聆听,反而不断非理性吵闹式的驳斥。问新同事反驳的论据,新同事只声言自己有「言论自由」,所以能够反驳。笔者同事眼见新同事「不领情」,同时亦维护新同事这「言论自由」,所以亦不欲多言。刚巧香港发生了几所有关言论自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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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新闻晨报》头版照片
2009-07-31
今天(7月31日)上海《新闻晨报》头版以几乎将近版面四分之一(不含报头)的地位刊登了昨天上海特大暴雨中一位男子穿越斑马线时不慎滑倒的照片。记者能够抓拍到这样的镜头实属难得。我也理解编辑突出处理这张照片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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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闵行倒楼事故说拓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空间 - [随笔]
2009-07-29
6月27日上海闵行区发生“莲花河畔景苑”13层在建楼房整体倒覆事故,全市震动。市委、市府极为重视,迅即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和组织调查,不到一周即查明原因予以公布。今天(7月29日)市府又公布处理情况:除对开发商、总包方等处以最高罚款外,闵行区副区长受行政警告,梅陇镇党委书记被停职,开发商梅都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张志琴等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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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祥:从“邓玉娇案”看侦查阶段信息公开 - [论文]
2009-07-24
魏永征记:前文讨论了保密法和信息公开问题,此文可供参考。
6月16日,备受媒体和广大网民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终于谢幕:湖北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并当庭释放。判决的结果基本符合公众的期待,司法程序就此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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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与公开法的衔接关系/三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 [评论]
2009-07-21
1988年《保密法》实施不到10年,就发现现行保密制度同改革开放的现实状况存在着严重矛盾,1996年提出修改,到如今公布修订草案,已逾12年。在此期间,中国信息法制建设有一件大事,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自本世纪初开题历时6年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5月施行。而在此一年以后公开征求意见的这篇“修订草案”,竟然似乎并未理会这部行政法规的存在,这是它招致舆论惊讶和不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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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行政权力应该有合理制约/二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 [评论]
2009-07-16
《保密法》属于行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法一方面要授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规定权力的边界、权力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滥用权力的责任。这些年来,我国制定的若干行政法基本遵循了这样的方向。但是这篇“修订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基本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相反可以看到寻求行政部门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