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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的聚光燈如何照射楊麗娟? - [评论]
20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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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zwei.blogbus.com/logs/47228026.html
人们应该记得两年前甘肃兰州一位迷上歌星刘德华的女孩杨丽娟由于未能达到结交刘德华的目的而导致她的父亲在香港跳海自杀的悲剧,这件事被内地和香港的媒体炒得太热了。而事件的余波一直延续到今。据9月22日《南方日报》报道:杨丽娟终审败诉,案情是她状告《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你不会懂得我伤悲》一文侵犯她和她的父母名誉权,现在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
我相信法院审理和判决是有根据的:文章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当事人名誉的违法事实。由于未见判决书全文,我对法院基本思路不表异议:文章内容确实涉及杨家的隐私,但是这些隐私在当时已经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了,而杨和她的家人也是在自己参与下而成为社会事件主角的,所以已经无权阻止媒体对于他们某些私事的报道。这场官司原告打不赢。
但是法院判词中的一些迹近画蛇添足的用语却使我愕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好大的字眼!!
知道什么是知情权吗?
下見: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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